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875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875号提案的复函
田盈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设立“云胶片”收费项目的建议》(第0875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有关工作情况
(一)积极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制定公布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审核原则,提出了申报条件,界定了审核范围和形式,明晰了部门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2020年7月,制定公布了我市首批“静脉药物集中配置”等116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试行。在此基础上,2021年底,启动我市第二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评审,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二)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切实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按照国家集采有关要求,我局于2020年牵头,会同贵州、云南、河南四省市联合对吻合器、补片、胶片三类用量较大的医用耗材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通过竞价议价,其中,胶片5个分组,13个产品确定为拟中选产品,平均降幅48.97%,最高降幅为61.48%。医用X射线胶片、医用激光胶片、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热敏胶片、医用干式胶片等各类常用胶片价格均大幅下降。
二、关于设立“云胶片”收费项目有关要求
(一)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增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具备明晰的医疗服务临床路径,对本项目的常规内容、功能、目的能够进行明确具体的描述,具备明确的计价单位,能够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等,建议中提到的“云胶片收费项目”,经市卫生健康委了解,目前全国部分省市试点“云胶片”项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胶片的问题,但仍存在存储安全、数据质量、质控标准、缺乏监管等问题,该项目的服务内涵和应用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因此,该项目从立项条件来看,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成熟。
(二)2019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其中对“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做了明确界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均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国家医保局在2021年12月在对相关省医保局复函中明确,“数字影像服务”属于“数据处理”,不应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稳步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服务我市医改和医疗保障大局。关于您在文中提到的相关建议,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稳步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疗技术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创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二是持续关注“云胶片”项目,积极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项目服务内涵和应用标准统一工作,促进项目进一步完善;三是向国家医保局做好汇报,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市医保局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持续加大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力度,不断推进我市医保工作发展。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
此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