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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780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780号提案的复函


云斌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标准的建议》(第078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政策

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原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277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政府指导价为9元/次.疗程,限在我市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明确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自2011年8月9日起执行。2012年8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村卫生室(所)实施一般诊疗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

二、关于一般诊疗费的医保支付政策

(一)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30号)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患者共同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门(急)诊病人每人次每疗程8元标准支付、患者按照每次每疗程1元支付。

(二)村卫生室(所)医保支付政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70号)规定,村卫生室(所)执行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次或每疗程4元支付。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据实支付,每年根据协议执行及考核情况进行清算拨付。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规定,我市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积极落实各项政府补助,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市财政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一是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转移支付大力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十三五”期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达标。二是对基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给予补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三是支持基层医共体“三通”特别是“财通”建设。对试点区县视改革绩效情况给予奖补,鼓励区县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区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医疗机构之间医保总额预算按规定调剂使用、结余留用。各区县政府也积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责任,采取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提升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条件和“软实力”。

四、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市相关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统一部署,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一般诊疗费的调整纳入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中进行统筹安排,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同时,我局将不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方式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医疗机构有动力控制成本,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规范诊疗,提高医保精细化、专业化水平,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此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9日

版权所有: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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