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674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674号提案的复函
郭进军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区县级三甲医院实行三级收费标准的建议》(第0674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渝价〔2004〕143号)使用说明中对政府指导价作出了相应规定:“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价格标准均为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除按医疗机构级别制定的价格标准外,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统一价格标准;三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增加10%(“医技诊疗类”中的“临床检验”与二级医院同一价格标准)执行;二级医院(含未评等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按二级医院价格标准执行;一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5%执行;其他医院(诊室)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10%执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均不得突破规定的等级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若需下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调整。
二、关于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等级
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均不得突破规定的等级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若需下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时,从有利于参保患者,减轻参保患者负担出发,如果个别新晋升的区县三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暂执行二级收费标准的,则医保部门仍按二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对其预算管理和结算。
三、关于DRG支付相关政策
2021年12月,我市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1〕67号),适用我市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按照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结算等级设置二、三级两个级别费率,根据级别费率确定基础组和非基础组各病组付费标准。一是DRG基础组,按照“同城同病同价”原则,以二级级别费率和相应病组权重计算付费标准。基础组的设置主要引导分级诊疗实施,医疗机构根据其实际结算等级开展和执行。二是DRG非基础组,按照“同级同病同价”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对应级别费率分别计算付费标准。非基础组的设置主要体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以及不同的运营成本。2021年12月,陆军特色医学中心等4家医疗机构开展试点DRG付费结算。
四、关于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一)全面推开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推进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的通知》,实现41个区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全覆盖。在“医通”方面,提升基层医疗机构57个病种首诊能力,建立上下转诊绿色通道,在25个区县开展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在“人通”方面,创新人事编制管理,人员总量备案管理试点医院比例增至全市公立医院的25%;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县管乡用、乡聘村用”试点,完善人才向基层倾斜政策。在“财通”方面,建立医共体医保费用“总额预算、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设立“基层卫生发展资金池”和“技术协作服务资金池”,创新解决基层资金保障问题。
(二)稳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积极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目前已形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并提交国家评审4个,正在对接编制建设方案1个。推动省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编制完成并上报国家5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
五、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统一部署,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积极稳妥适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不断完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同时,我局将不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保支付方式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医疗机构有动力控制成本,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规范诊疗,提高医保精细化、专业化水平,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同时,市卫生健康委也将会同市医保局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以国家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为基础,评价政策落实情况和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成效。同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积极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含中医),发展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加强市级三级医院对口帮扶,推动区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
此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