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的复函
李祖琪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的建议》(第0071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稳定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2021年,我市将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50%、70%、80%;二档在此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不断巩固大病保障水平,按国家统一规定,将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持续提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2022年一、二档参保人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300元、500元。
二、关于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有关情况
(一)提高资助参保标准
我市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2021年,我市医疗救助资助参保105.9万人。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过渡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三)提高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2021年,全市享受各类医疗救助待遇人次共计500.6万人次。
(四)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
三、当前开展的工作
一是加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将补助标准从人均每年550元提高到580元,2022年还将继续提高补助标准。
二是继续落实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分档给予资助。落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对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完善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有关要求,围绕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组织保障等八项内容,进一步完善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关于您的第一条建议,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未设置起付线,同时我们将积极协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研究探索逐步降低或取消我市城乡救助对象基本医保起付线可行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让困难群众更有“获得感”。
关于您的第二条建议,近年,我市不断加大基金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医保局也出台了相关制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持续3年开展全覆盖检查、连续4年开展专项整治,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9.73家次,处理4.3万余家次,曝光案情6279件。同时,市医保局加快推动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行为引导和审核,着力实现基金监管从人工抽单审核向智能监控转变,不断强化医保监管的工作基础和技术水平。
此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