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446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446号提案的复函
刘文贤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共同富裕亟待破解“因病致困”》(第0446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
(一)全力做好应助尽助。抓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保障,调整明确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300元等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
(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七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七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截至2021年底,医疗救助资助参保105.9万人。
近年来,我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管理服务不断提升,做到了困难群众的全覆盖,基本形成了“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二、当前开展的工作
目前,我局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有关要求,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二)落实参保资助降低就医负担。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救助对象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的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取消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合理设定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6万元。
(四)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完善“一站式”结算。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对象认定、分办转办、信息共享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五)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地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体现了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也体现了对医保民生工作的高度关注,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21〕42号文件要求,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