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17号建议办理
情况的答复函
夏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冠疫情救治中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用药限制的建议》(第001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药品目录的报销限制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因此,目前,全国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的相关支付规定。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6个药品,经查询,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中,氨溴索(注射剂)、多索茶碱(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已经取消了医保报销对应条件;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的医保报销对应条件由原来的“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中风偏瘫或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的患者”调整为“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哌拉西林舒巴坦(注射剂)、生脉注射液的医保报销条件未调整。
二、关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保支付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我市及时出台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号)。在“乙类乙管”期间,对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予以全额保障,即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同时,对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另外,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治疗药品的医疗保障工作,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我局将酚氨咖敏片等 48个新冠治疗药品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未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如莫诺拉韦胶囊、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等临时纳入了我市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与“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