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0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03号建议办理
情况的答复函
夏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第0003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运行情况
2005年,《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将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2014年,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用工单位妇女全覆盖。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我市率先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强化了基金的统筹共济能力。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参保女职工合法权益,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31号)和《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49号),就生育津贴的计发、申领和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确保待遇落实和做好宣传引导等事宜进行了明确。
二、我市生育保障情况
(一)生育保险待遇。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享受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标准足额按时发放。未就业女性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符合政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2022年,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547.87万人,医保基金支付生育待遇支出22.69亿元。
(二)妇幼健康服务。一是完善母婴安全救治体系,建立“12+98”(12家市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98家区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与救治网络体系。二是扩容优质资源,新增2所区县级三甲妇幼保健院,5个妇幼重点专科,20个妇幼科研项目;推广妇幼信息系统,“云上妇幼”覆盖50余家医疗机构,远程培训和转会诊救治更加顺畅。2022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7.56/10万,婴儿死亡率2.62‰,较2021年分别降低22.8%、7.1%,优于全国同期水平,保持西部领先。
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我市居民医保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可享受居民医保100元产前检查、400元顺产定额补助,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我局将积极跟进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范政策出台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感谢您对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参考和研究。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