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2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3〕17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2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3〕17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703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次会议第0703号提案的复函

赵如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困难残疾人植入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第0703号)收悉。经与市残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规定,原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渝劳社发〔200467号)。随着各种新的治疗手段、检验、检查仪器、医用耗材广泛应用于临床,结合市物价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的增补以及目录执行情况,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我们不断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进行调整和增补,重点纳入和调整的有:广泛应用成熟项目、群众及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项目如肿瘤治疗、部分高值限价耗材、创新的治疗项目以及儿科、中医等项目。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较大范围地增补和修订,不仅新增了医保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数量,而且还适时提高了部分诊疗项目及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进一步满足了参保群众的需求和推动了我市医疗技术发展,同时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您提到了将人工耳蜗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畴建议,按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列入了基本医保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范围,因此,我市未将医用耗材人工耳蜗这类康复性器具纳入我市医保报销目录。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下一步,市残联将抓好《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贯彻落实,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听力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医保部门将在“保基本”的基本原则下,按照医保基金“当期可承受,将来可持续”要求,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适时调整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和耗材目录,动态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诊疗项目和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们也会对将电子耳蜗植入术项目和人工耳蜗纳入我市医保报销的建议进行积极研究和测算分析,不断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支持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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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