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3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3〕16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3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3〕16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218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次会议第0218号提案的复函

陈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领域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建议》(第0218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党的二十大作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对医保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具体要求。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先后赴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学习调研,深入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福建省三明市医改经验,结合重庆实际,在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药品耗材集采精细化管理水平、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大力支持智慧医院建设等方面完善医保政策,积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医保管理层级,基金总控及考核指标予以倾斜保障的建议

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我们将全面落实《重庆市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政策清单》(渝府办〔202112号)文件要求,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纳入市级医保基金统筹,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倾斜。目前,我市在分解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时,已经将支持区县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作为倾斜因素考虑。落实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结余留用、超支分担”,优化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落实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基金支付支持政策。

二、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物价核定等实行绿色通道的建议

一是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开展临床创新技术和项目,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以及主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探索设立审核绿色通道。二是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按我市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临床学科发展。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在开展调价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三是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比例要求。四是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和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牵头建设医院,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新项目申报中,均予以适当倾斜。

三、关于协助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做好院内制剂的定价、报销申报的建议

一是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维护价格合理稳定,并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示等工作。二是2021年市药监局联合5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渝药监〔202150号),明确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鼓励医疗机构重要制剂注册申报,积极推动临床价值明显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推动向中药新药转化,鼓励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发,对部分符合要求的,可以免提交相关资料,简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恢复注册或备案流程。三是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体现中医药传统工艺的丸、散、膏、丹等传统中药制剂和技术的传承和推广,支持开展基于传统工艺的中药饮片临方炮制、临方加工服务,探索将相关服务技术纳入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纳入我市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得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调剂规定的可在医保备案后纳入医保支付。

四、关于支付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参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建议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我市在国家规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报销工作,按规定已将104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围。二是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试点以来,通过强组织、建机制、促协同、提质效等工作,已基本实现“制定一组标准,完善一系列政策,建立一套规程,培养一支队伍,打造一批样板”的目标,实际付费医疗机构控费提质效果明显。目前,我们正在前期试点和实际付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特点的DRG支付管理办法、经办规程、分组调整方案等一系列政策制度,加快推动国家DRG付费信息系统地方建设。进一步稳妥推进DRG付费医疗机构扩面,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纳入实际付费范围。

五、关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过渡期和建成初期基金保障的建议

按照“总额控制、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原则,完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科学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根据《重庆市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政策清单》要求,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纳入市级医保基金统筹,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倾斜。我市在分解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时,已经将支持区县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作为倾斜因素考虑,落实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基金支付支持政策。

感谢您对医保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参考和研究。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按照《重庆市加快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方案》、《重庆市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政策清单》的相关要求,支持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展。在医保改革政策制定中,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专业特长,围绕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共推区域医疗高地建设。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扎实促进共同富裕,更好服务医药科技创新、服务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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