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225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225号提案的复函
燕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药店医保变更手续办理和推动药店连锁集约化发展的建议》(第0225号)收悉。经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政策
2020年,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渝药监〔2020〕18号),已对零售药店收购、兼并程序进行优化,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中,不需注销后新办,可直接变更换证,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二是经营地址变更为同址门楼牌号改变、规划调整、城市改造等原因所致。以上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但并购与被并购等企业双方须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确保药品质量”。其他情况《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注销后新办。
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变更有关政策
2021年,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5号)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化的其他重大信息变化按信息变更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按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办理。
定点零售药店在收购、兼并时,《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时,医保信息按变更办理,定点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变更申请后,即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按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办理,零售药店递交完整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完成新增评估,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服务。
此复函已经我局主持工作的吴良和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