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014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014号提案的复函
赖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安宁疗护收费标准并纳入全市医保体系助推重庆市安宁疗护发展的建议》(第1014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有关工作情况
(一)积极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制定公布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审核原则,提出了申报条件,界定了审核范围和形式,明晰了部门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我局分别在2020年和2022年制定公布了两批共273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诊疗及手术类、病理、放射、超声、检验等医技类、儿科、中医诊疗类等临床类别,进一步支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创新医疗技术发展,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满足患者就医需求。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底,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启动动态调整的改革评估指标,启动条件包括: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成本变化、医保费用、经济发展等指标,明确了不得启动调价的约束条件。通过设立启动和约束条件,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的窗口问题,用量化的数据指标说话,切实增强改革预期。通过建立我市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关于设立“安宁疗护”收费项目有关情况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中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由此可见,“安宁疗护”并非一个独立的服务项目,而是属于一系列医疗服务项目的集合或统称。医疗机构在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时,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提供“安宁疗护”服务中所包含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均可对应并按现有项目收费。对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二)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中所包含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若现有收费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或价格水平与提供的医疗技术劳务价值不相适应的,可由开展医疗机构向我局提出建议,我们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关要求,结合调价评估情况,重点考虑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进行价格调整。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中所包含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未纳入现有收费项目的,可由医疗机构按照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我们按程序审核公布后开展试行。
(三)为保障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需求,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探索完善通畅合理的转介制度,利用医联体积极与上下级医院开展安宁疗护业务合作,共同推进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目前,我市共确定九龙坡区中医院等 7 家安宁疗护试点单位率先推进安宁疗护工作,设有安宁疗护床位 70 张。各区县积极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其中九龙坡、北陪、石柱等区县陆续出台安宁疗护科室设置、疗护实践、药品安全、临终关怀等相关标准、指南及制度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稳步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服务我市医改和医疗保障大局。关于您在文中提到的相关建议,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疗技术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创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特别是可纳入“安宁疗护”服务范围的新增项目给予积极支持。二是适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对“安宁疗护”服务范围内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予以优先考虑。三是落实我市按项目、按病种、按床日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复合式、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体系,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着力推动医共体内医保基金“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落地等工作。四是积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安宁疗护人才培养规划,研究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做好安宁疗护学科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深入推进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