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8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3〕14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8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3〕14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0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200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200号提案的复函
周书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肿瘤筛查纳入我市医疗保障试点收费的建议》(第0200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按照原市物价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34号)规定,民营医疗机构,包括第三方实验室等检测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我市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服务并收费。
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创新技术进入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我局印发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制定价格等相关程序。
为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在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基础上,我局先后于2020年7月、2022年12月公布了两批共273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循环肿瘤细胞定量检测、人类SDC2基因甲基化检测、基因甲基化检测(包括全基因组甲基化检测)等检验项目,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试行,积极支持肿瘤标志物等临床技术应用。
三、关于将慢病筛查纳入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问题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明确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和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为此,目前我市未将肿瘤筛查等健康体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