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9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3〕14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069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3〕14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0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890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890号提案的复函
夏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建议》(第0890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问题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历史积累的宝贵财富,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有特殊贡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贯重视支持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发展。我市历次改革均注重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倾斜,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类项目与价格调整项目总数的占比,通过价格杠杆提高中医类医技人员服务积极性,鼓励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开展。2017年我市取消药品加成时,调整了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9年取消耗材加成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时,对中医骨伤、中医肛肠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时有政策倾斜支持,比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幅度达到25%-45%。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问题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创新技术进入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我局印发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制定价格等相关程序。
为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在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基础上,我局先后于2020年7月、2022年12月公布了两批共273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庆市中医院自2020年以来申报97项,2020年、2022年分别审核通过了3项、24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
三、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情况
一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71号),建立我市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开展年度调价评估。2022年,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开展了我市2022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结合调价评估指标,我市今年未触发启动条件,且受约束条件限制,未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三是开展专项价格治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明确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我市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2023年4月18日,我局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8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3〕11号),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实行“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制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价格,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有效降低患者种植牙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关于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价格管理问题
目前,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应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饮片外的其他药品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自制的中药饮片等医院自制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执行我市医保报销政策。
五、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精神,稳妥有序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设定的触发条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我市《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地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中医和中医药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