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8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8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朱红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积极性的建议》(第1283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类施策定向激励建议
居民医保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费,二是财政补助,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最低标准。我市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背景下,合理制定筹资标准,可有效支撑基本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减轻参保患者的看病就医负担。
近年来,在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逐年增加的同时,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2023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同时,我市居民医保待遇也在稳步提高,例如: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二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今年实施的国家医保目录2023年版,药品种类3088种,比2022年版增加121种。
二、关于保持参保政策相对稳定建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的最低标准。我市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对医保事业发展的保障工作,坚持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放在首要位置。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根据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提高,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标准均在逐年增长。按照逐年提高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我市财政投入规模从2012年全市医保基金统筹时的66亿元,到2023年已达150亿元,从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结构看,占当年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60%。此外,财政部门每年还安排资金资助特困、低保、低收入监测对象及优抚等困难群众参保,2023年我市财政资金资助参保和为困难群众代缴保费等7亿元,占全年保费收入的7%。
三、关于全面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建议
目前,我市执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从2024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执行。该目录共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088个,其中:西药1335个,中成药132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397个。
由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仅对谈判药品及竞价药品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全国各地统一执行,而其他医保药品,国家并未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为实现医保药品的医保结算,各省市均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医保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明确了药品在重庆药品交易平台分类采购药价形成规则,并同步要求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联动,即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协同。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根据药品挂网价格适时动态调整。因此,在重庆药交所挂网药品,才能同步形成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实现药品的医保结算。而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协同,也并未改变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现行采购渠道。
感谢您对居民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参考研究。下一步,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继续落实好参保登记、财政投入和基金征收责任,不断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相关工作。二是健全居民参保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参保人群待遇保障和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三是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实好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公平适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