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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12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211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杨蕴华代表:

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医保特病医疗服务的建议(第1211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特病医疗服务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强化顶层设计,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健委配合,进一步优化完善医保特病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共同优化相关政策,解决好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提升群众幸福感”的建议,针对性很强,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采纳。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保权益,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我局正在组织研究对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进行完善拟将规范特病病种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待遇保障、经办规程、就医指南等,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保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统筹考虑,规范病种准入标准、保障范围,群众申请、报销程序简便清晰。目前我们已在组织专家论证,在专家论证和依据病种临床指南基础上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医保指南,细化我市所有特病病种的准入标准、用药范围、临床路径以及检查项目等。

二、关于取消职工医保特病起付标准问

关于您提出的取消特病起付标准,或将职工医保特病起付标准降低至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一致,在职人员为200元,退休人员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的建议。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各省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共济保障问题。市医保局对标对表国家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形成《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其中包含了普通门诊以及门诊特病的起付标准问题,将门诊特病费用经统筹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负的部分(包括起付标准)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质上已经减少了职工医保现有门诊特病起付标准该办法已于202411日实施。

三、关于取消特病定点医院数量上限问

关于您提出的取消特病指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上限,只需要将符合医保要求的医院添加进特病患者的指定医院名单中”的建议。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从202211月起,我市慢特病病人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可在我市所有慢特病定点医院查询本人慢特病病种和就诊取药。每个特病患者的就诊信息均在医保信息系统详细记录,患者在就医时,医生能及时完整全面了解患者的病种、用药等相关信息,极大方便了特病患者就医取药。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逐步建立网上结算支付、药品第三方配送等医保线上服务体系

四、关于增加特病变更指定医院渠道及特病电子医保卡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增加特病变更指定医院渠道,由现在只能到现场办理修改、增加指定医院,增加为:现场、电话、公众号、小程序等多种渠道修改、增加指定医院,简化流程,方便群众操作在保留原有纸质特病卡的基础上增设电子特病卡”建议,目前我市已全面实施以上举措。去年以来,我局开展了政策优化、流程简化、宣传深化、信息化赋能工作,(简称“三化一能”)。通过完善“重庆医保”APP功能并开发新的应用模块,实现门诊特病申报、定点医院更改等网上办理,将医保特病办理相关业务接入“渝快办”系统,通过“互联网网上办、医疗机构代理办、业务柜台实时办”等手段,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和业务精准度,减手续不减质量。目前,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变更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医疗机构等级限制,变更后立即生效。新增特病快捷办理方式,全市参保人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全域通办,参保人可由全市医保定点的任何一家诊断或鉴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结论,同时即刻录入特病信息即刻生效。

您的建议内容调研深入,建议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我局医保工作强的参考价值大部分建议我们已经采纳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深入调研论证,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稳控工作,把握好工作节奏,充分研判风险,稳慎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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