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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届人大次会议第1197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谭国民代表:

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个人身份参保人群)附加住院生育待遇的建议》(第119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我市于2017年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其中生育保险部分由参保单位缴纳,随单位参保的个人不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纳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含生育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负担,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2451日起,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中符合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按照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包括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我市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按照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待遇标准和随单位参保职工一致。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300元、400元、500元。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支付限额后,继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

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孕产妇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也享受随单位参保职工一致的待遇标准:顺产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1200元、1400元、1500元;难产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1800元、2000元、2100元;剖宫产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2500元、3000元、3100元;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限额500元以内(含)为500元限额支付,5001500元(含)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15002500元(含)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25003500元(含)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3500元以上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感谢您对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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