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0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0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郭进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度关注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过高导致群众参保难的建议》(第0903号)收悉。经与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医保工作始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稳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一、关于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完善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的建议
居民医保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费,二是财政补助,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的最低标准。我市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压舱石。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对医保事业发展的保障工作,坚持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放在首要位置,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逐年提高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我市财政投入规模从2012年全市统筹时的66亿元,到2023年已达150亿元,占当年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60%。此外,财政部门每年还安排资金资助特困、低保、低收入监测对象及优抚等困难群众参保,2023年我市财政资金资助参保及为困难群众代缴保费等7亿元,占全年保费收入的7%。
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背景下,合理制定筹资标准,可有效支撑基本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减轻参保患者的看病就医负担。近年在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各级财政补助力度逐年增加的同时,我市居民医保待遇也在稳步提高,例如: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二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今年实施的国家医保目录2023年版,药品种类3088种,比2022年版增加121种。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医保和医疗等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的建议
为提高医保政策知晓度,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序推动政策宣传活动开展,充分宣传医保政策法规,提高全民参保意愿,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主要分三个层面开展集中宣传,一是市医保局组织开展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和市级层面宣传活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税务局和市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二是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区县医保部门深入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城乡社区、学校,挂宣传标语、张帖宣传海报、发放政策宣传手册,在经办窗口、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和住院部、定点零售药店发放宣传资料;三是区县医保医保部门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地铁移动电视等进行宣传,开展多样化的政策解读。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加强宣传推广。同时,通过制作小视频、村村通广播、来电彩铃、微电影等方式向广大参保群众宣传答疑。通过全方位、多层次、高频率的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医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医疗保障社会氛围。
从2024年起,医保、税务部门将积极采用代表的建议,在广泛开展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征缴渠道、缴费流程等普适性宣传基础上,更加突出重病个案报销、家属赡养抚养责任、不参错参危害、选择高档次参保好处等典型性、个性化宣传,充分利用现行新兴自媒体、融媒体等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更多群体关注,提高宣传效果,稳定和提高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率。
三、调整医保年度缴费时段的建议
每年度国家医保政策在各省市落地均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充分调研后出台。加之年度医保基金预决算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目前从医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的角度,暂不具备调整医保年度缴费时段的条件。将在年度内加快国家政策及早落地,确保居民医保每年9—12月集中征收期可以全征期缴费,给缴费人预留更长时间自行选择。
同时,为更好满足各类群众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及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为方便大学生参保享受待遇,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为方便元旦、春节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参保,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感谢您对居民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参考研究。下一步,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继续落实好参保登记、财政投入和基金征收责任,不断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相关工作。二是健全居民参保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参保人群待遇保障和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