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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9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届人大次会议第089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魏彬代表:

提出的《关于将四川达州市纳入〈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范围的建议》(第089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战略部署,高效有序推进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推动重庆市和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我局高度重视,多次赴成都调研,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深入讨论研究,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渝两地有关政策,经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制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1号)。

按照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此办法为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的附加政策,成渝两地职工可自愿选择享受此办法所述政策,也可选择按成渝两地本地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医保退休认定;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若参保群众选择《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需办理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成渝两地实际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手续时予以互认,职工实缴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互认限定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并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若参保群众选择重庆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根据我市医保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感谢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参考和研究。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成渝两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试点情况,不断总结优化跨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经验做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达州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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