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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8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届人大次会议第068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谭雪梅代表:

提出的《关于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第0689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差异化缴费标准的建议

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压舱石。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对医保事业发展的保障工作,坚持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放在首要位置,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按照逐年提高的补助标准,我市财政补助规模从2012年全市统筹时的66亿元,到2023年已达150亿元,占当年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60%。此外,财政部门每年还安排资金资助特困、低保、低收入监测对象及优抚等困难群众参保,2023年我市财政资金资助参保和为困难群众代缴保费等7亿元,占全年保费收入的7%。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待遇与缴费相协调。我市基本医保自2012年起实施市级统筹,筹资标准、待遇保障均已统一,筹资来源中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标准全市一致,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二是为保障困难群众能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待遇,我市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根据低收入群众的实际收入情况,对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分档资助,确保了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目前对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已有明确的标准,且启动了动态监测,目前不宜简单以地理位置来划分资助水平。

居民医保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费,二是财政补助,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的最低标准。我市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您提出的建议,我们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报告相关情况。我市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2023年已资助参保237.8万人,资助金额4.5亿元,全市低收入人口参保率达99.36%。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合理制定筹资标准,可有效支撑基本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更好减轻参保患者的看病就医负担。近年在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各级财政补助力度逐年增加的同时,我市居民医保待遇也在稳步提高,例如:从202211日起,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今年实施的国家2023年版医保目录,药品种类3088种,比2022年版增加121种等。

二、关于优化缴费、退费时限的建议

由于居民医保退费涉及审核环节多、系统交互多、部门银行间合作事项多,为加快居民医保退费到账进度,提升服务效率,自2023年起,税务、医保部门联合推出了居民医保线上退费,缴费人足不出户实现网上办理退费业务。符合条件的,退费款项一网办理到达指定账户,平均退费到账时间由原来的45日左右,缩短到3个工作日。

三、关于探索实行个人普通门诊额度跨年结转使用制度的建议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根据国家要求,我市印发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渝医保发〔202071号),明确从2021年起,取消居民医保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实施门诊统筹。按照现行政策,参保居民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医保基金按二级医疗机构4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为一档参保人员300/年·人、二档参保人员500/年·人;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在我市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可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原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可继续使用直至使用完毕。

感谢您对居民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参考和研究。下一步,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继续落实好参保登记、财政投入和基金征缴责任,不断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相关工作。二是健全居民参保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参保人群待遇保障,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三是实施公平适度医疗保障,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托底的符合重庆实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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