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103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4〕10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103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4〕10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1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7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脱贫户和监测户参加居民医保资助政策的建议》(第0170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是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生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通过优化调整脱贫人口资助参保,着力强化基本医保保障功能,持续实施大病保险扶贫倾斜,不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了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应资尽资、应助尽助。
一、关于调整监测对象资助标准的建议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要求,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监测对象困难程度不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从公平角度考虑,不宜将监测对象纳入全额资助范围。
二、关于取消对一般脱贫人员6月30日后参保需由个人缴纳财政补贴部分资金的建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由于居民医保超过集中征缴期后参保的有待遇享受等待期,为鼓励居民及时参保避免无法及时享受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由个人缴费加财政补助共同承担,之后参保的居民筹资来源全部由个人承担,筹资总额一致,待遇相同,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考虑到新生儿、大学生入学和低收入人口等特殊情况,这几类对象6月30日后参保的无需个人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一般脱贫人员脱贫后与普通参保人一样,如取消其6月30日后参保需由个人缴纳财政补贴部分资金,对其他普通参保人有失公平。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体现了对低收入群众的关心关爱,也体现了对医保民生工作的高度关注,对此,我们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探索提高我市低收入群体医疗保障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减轻低收入群体医疗费用负担,让困难群众更有“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