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104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4〕1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6-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4-00104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4〕1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6-2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2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2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吴永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医疗新技术项目收费准入的建议》(第0120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支持医疗机构新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建立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为促进创新技术进入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2020年,我局出台《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局充分结合专家评审论证和国家医保局审核意见,累计公布两批273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持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临床运用。建立新增项目备案机制,试行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均可通过备案的形式参照开展。全市涉及294家医疗机构,累计备案8000余条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推动药学服务价格改革,新增修订“药学门诊诊察费”等11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可负担。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244项检验项目新方法应用收费通道等。出台支持我市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价格政策,完善“磁共振扫描”等2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经股动脉插管全脑动脉造影术等5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项目内涵,补充计价说明,增加新手术路径等,促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疗机构开展的技术相适应。近期,我局将按国家医保局审核回复的意见发文公布。

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时间等

(一)强化成本管理。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公立医院成本管理办法(试行)》及成本核算操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公立医院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对部分市级和区县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与成本监测。按照国家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财务归集口径,指导医疗机构科学测算新增项目成本,规范申报新增价格项目。医疗机构需严格测算成本申报项目。

(二)合理确定试行期。《深化医疗服务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2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需要经临床证明是否达到预期诊疗效果、是否符合医疗服务诊疗范围。因此,我市《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期为两年。在实际工作中,考虑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点与全市开展的情况,也有项目的试行期确定为1年,如药学服务价格项目。

三、加强试行期间新技术项目动态监管

(一)强化监测监管。我局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监测。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多措并举开展医药价格行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开展专项整治,依查处各类医药价格违法案件;强化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线索处置,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二)明确退出机制。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五种情况,我局经审核后取消立项,即项目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项目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复等废止失效;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项目适合继续开展其他情况

四、适时将试行期满项目纳入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后需继续执行的,医疗机构应在试行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制定价格。我局根据项目开展成本、社会和临床反响、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开展专家论证或医疗技术经济学评价,对申请进行审核,统一确定项目编码、定价形式、价格标准及医保属性等。审核作为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保留的,由局发文公布;经审核不予保留的,自试行期满之日起停止执行。

目前,我局正在开展对部分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转归工作,已将95项试行期满的新增价格项目上报国家医保局。

五、下步工作重点

(一)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进度。我局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要求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核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加快审核进度。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我局将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对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服务予以价格政策支持,拟在开展专家评审并上报国家医保局后根据指导意见公布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持创新医疗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

(二)持续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我局将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医药卫生领域价格收费监管,维护医药市场价格秩序依托12315热线和平台,及时处理涉及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医疗服务价格中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规范医药行业价格秩序,确保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三)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的指导意见,完善后公布正式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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