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4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44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报销范围的建议》(第0044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3年11月,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学服务改革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和药学服务能力水平。在涪陵、梁平、璧山等区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学服务改革综合试点,要求试点单位2023年底前完善试点方案并全面启动推进试点工作,2024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25年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试点经验。主要内容有:
(一)探索一体化药品供应保障。鼓励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实行由牵头医院联合成员单位建立药品联合管理机制,对医共体内药品目录、药品采购、药品配送、药品价格、货款支付、药事服务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药品信息共享、资源统筹调配,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率先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二)促进上下级用药衔接。在全市慢性病用药衔接覆盖病种扩展到10个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慢性病上下级用药衔接,坚持一个区域使用一张衔接清单,衔接清单具体到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厂牌等信息。试点地区可适当增加衔接病种范围,扩大实物配备药品衔接比例。结合卫生人才县聘乡用改革,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在基层医疗机构直接开具调剂衔接清单内药品,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协同联动。
您提到的盐酸贝那普利片(洛丁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海捷亚)、氯沙坦钾片(科素亚)均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药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可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因此,医保药品目录的增减调整为国家事权。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应适当拉开差距。我市结合分级诊疗有关规定,为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制定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政策。
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在职职工85%、87%、90%,退休职工统一为95%。普通门诊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50%、70%、80%,二档参保患者在此基础上提高5%。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在一级及以下医疗医院60%、二级医院40%。
我局将按照医保基金“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需求、医疗卫生技术发展情况,不断提高我市慢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