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1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15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建议》(第041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您共提及两个建议,其中一个已经解决,一个建议涉及上级部门职权,已经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事项
居民医保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费,二是财政补助,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的最低标准。我市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国家每年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方式,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疾病谱变化等,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合理提高筹资标准,可有效支撑基本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更好减轻参保患者的看病就医负担。您提出的建议,我们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报告相关情况。我们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继续落实好财政投入责任,健全居民参保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二、关于“优化待遇保障模式顺应群众缴费预期”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2025年6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5号)。从完善参保和待遇政策、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数字赋能优化管理服务、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完善组织保障体系五个方面,提出15条措施,落实我市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建立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对当年医疗保险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连续参保缴费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二)关于“将门诊统筹以外的资金用于门诊定额可结转使用”事项。按照国家医保政策规定,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根据国家要求,我市印发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渝医保发〔2020〕71号),明确从2021年起,取消居民医保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实施门诊统筹。按照现行政策,参保居民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医保基金按二级医疗机构4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为一档参保人员300元/年·人、二档参保人员500元/年·人;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在我市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可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原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可继续使用直至使用完毕。医保年度报销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最高支付限额。在新的自然年度,居民医保按当年年度报销额度更新,确保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年度支付限额。通过强化居民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可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作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继续落实好参保征缴、政策优化、基金监管和经办服务等医保相关工作,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扎实推进全民参保。二是健全居民参保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参保人群待遇保障和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三是实施公平适度医疗保障,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共同发展的符合重庆实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此答复函已经吴良和副局长(主持工作)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