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60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5〕16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60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5〕16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22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22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向松代表:

提出的《关于将产妇分娩住院期间新生儿住院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建议》(第0422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关于将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统一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口径等事项已经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事项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同时,放宽了新生儿参保户籍限制,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对下半年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自2025年起,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31日。

二、关于统一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口径事项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我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住院(以及特病门诊中的重大疾病)报销比例比同档次成年人高5个百分点。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年度支付限额,一档30万元(含大病保险的20万元),比同档次成年人高2万元;二档35万元(含大病保险的20万元),比同档次成年人高3万元。同时,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在我市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普通门诊,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由于医保制度的个人属性和对参保群体要求的差异性,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在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需通过用人单位或个人自行缴费参保,不包括新生儿群体。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新生儿出生后可按规定独立参保,也可按规定随其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监护人参加的我市职工医保,新生儿并不能随监护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妇幼保健院以“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的实施为切入点,通过医务人员将医保政策宣传贯穿于全生命周期服务中,并结合孕妇首诊建档、孕妇学校课堂等重要环节,实现生育津贴、新生儿参保等医保政策宣传前置化、全面化的目标。市妇幼保健院将与渝中区医疗保障局共同推进院内“医保服务站”建设工作,逐步落实医保经办业务的院内咨询受理,实现妇幼患者在就医时能及时办理并享受医保待遇。

感谢您对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局一是将进一步加强新生儿参保和待遇保障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鼓励新生儿及时参保,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继续落实好参保登记、财政投入责任,持续保障参保群众医保待遇;二是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严格规范日常诊疗行为,提升新生儿住院治疗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吴良和副局长(主持工作)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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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