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86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5〕22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9 [ 发布日期 ] 2025-09-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86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函〔2025〕22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9-09
[ 发布日期 ] 2025-09-09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2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2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王雪芹代表:

提出的《关于优化新生儿城乡医保缴费政策及服务的建议》(第084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您提及的两个建议均已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新生儿‘出生即参保’‘落地即享受’的医保政策”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新生儿基本医疗权益,实现新生儿“出生即参保”,20256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5号),进一步放开放宽户籍限制,新生儿(出生90天内,下同)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同时,研究制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经办流程,完成系统改造,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生儿落地参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514号),指导试点区县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工作。

二、关于“对新生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事项

我市高度重视新生儿健康福利,并对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及儿童就医待遇给予倾斜政策。对下半年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自2025年起,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31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参加居民医保同一档次,个人缴费均实行统一标准。同时,为保障困难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待遇,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包括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分类分档给予资助,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公平参保。同时,还对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我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住院(以及特病门诊中的重大疾病)报销比例比同档次成年人高5个百分点。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年度支付限额,一档30万元(含大病保险的20万元),比同档次成年人高2万元;二档35万元(含大病保险的20万元),比同档次成年人高3万元。同时,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在我市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普通门诊,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新生儿参保、待遇等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此答复函已经邓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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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