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32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223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32 |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223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0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温春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公共卫生治理升级助力重庆市“六区一高地”建设的建议》(第130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构建多元协同保障体系、打造全周期慢病防控链条事项已经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多元协同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分层分类开展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具体标准为:特困人员按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90%定额资助,低保边缘户、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其他救助对象按70%定额资助;上述对象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统一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资助。近年来,救助对象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有效实现了应参尽参。
(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引导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重庆市医保局、重庆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城市定制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4号),按照政府鼓励推动、企业市场化管理服务、群众自愿参保原则,指导商业保险公司推出城市定制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渝快保”,面向我市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支持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及“一站式”结算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
(三)关于疫苗的相关规定。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第八条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因此,预防性疫苗不属于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能统筹报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因此,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为“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二、关于“打造全周期慢病防控链条”的建议
为更好地满足慢性病参保患者常态化、连续性就医用药需求,市医保局持续优化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工作,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提升门诊慢性病综合保障能力。
(一)“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为进一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于2021年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降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准入标准,将符合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保患者均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强化慢性病早期规范管理,提升患者用药依从性和规范治疗率,降低并发症发生风险,延缓疾病进展。
(二)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我市先后建立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机制。在保证医保基金总体收支平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门诊重大疾病、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市医保局于2025年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渝医保发〔2025〕10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修订版)》(渝医保发〔2025〕35号),实现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统一规范、病种统一规范、标准统一规范、服务统一规范。此次调整,将原职工医保25个病种和居民医保28个病种统一增加为53种,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对于以上两种保障形式以外的其他慢性病,还可以通过普通门诊统筹进行保障。我市于2021、2024年分别实施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持续完善门诊慢性病保障体系,推动慢性病规范诊疗与全程健康管理,切实减轻患者长期就医用药负担。
此答复函已经邓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