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35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206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35 |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206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8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21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21号代表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重庆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第1221号)收悉。经与市农业农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办理,“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实现人群全覆盖”“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强化财政支持”“加强农村服务供给,培育本土人才”“完善配套政策,提升服务可及性”“建立统一评估体系,实现公平保障”等5个事项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国家统一部署,重庆市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首批试点城市,积极落实试点工作。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分“三个阶段”,一是启动试点阶段,从2019年5月1日起选取大渡口区、巴南区、石柱县、垫江县4个区县正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人群覆盖为职工医保参保人。二是扩大试点阶段,从2022年1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重庆市所有区县,覆盖全市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实现全域覆盖、市级统筹、全市通办。三是扩面提质阶段,从2024年3月1日起,待遇享受范围扩大到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调整待遇享受方式,进一步促进护理市场发展,并就经办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25年8月1日起,增加定期评估流程和将机构上门护理结算从“日”调整为“次”。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长期护理保险累计参保覆盖超过800万人,累计10万人享受待遇,为失能人员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18亿元;定点护理机构750余家,专职护理人员1.6万人;评估机构150家,评估人员6500余人。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和家庭经济、生活负担的同时,也初步建立起长期护理保险运行体系,有效促进了照护产业发展。
二、关于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实现人群全覆盖事项
目前,我局正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着手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牵头拟制了《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期将在进一步完善后报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已覆盖全体职工的基础上,启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居民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实现制度全民覆盖、城乡统筹。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强化财政支持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长期护理保险费拟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18周岁以下居民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关于加强农村服务供给,培育本土人才事项
我局联合人力社保部门将长期照护师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目录,并设立为产业发展急需的 A+类培训项目,着力构建“培训+考评+使用”一体化培养考评体系。2025年,完成首批长护培训机构和首批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评估。目前全市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1家,累计评价2902人次,获证2625人次,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我市拟进一步优化完善定点管理准入评估流程,引导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规范服务,鼓励机构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加强长护服务标准化,构建分工更加合理、服务更加优质、管理更加规范的长护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照护服务均质化,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五、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提升服务可及性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根据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逐步将我市现行目录的28个服务项目对照调整为国家统一的36个服务项目。
六、关于建立统一评估体系,实现公平保障事项
目前我市按国家统一部署,由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按规定进行定期评估。
下一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我市拟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
此答复函已经邓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