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38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218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38 |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218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1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57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王朝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靶向二代测序(tNGS)技术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建议》(第1057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将靶向二代测序tNGS作为独立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问题已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医保支持医疗机构新项目新技术的应用
(一)积极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2020年,我局制定公布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明确审核原则,提出申报条件,界定审核范围和形式,明晰部门责任分工等。2020年以来,我局公布了273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您建议中提到的感染性疾病诊断项目“病原微生物高通量测序”,明确了适用范围“限疑难感染、不明原因持续发热、急危重症感染、免疫缺陷/免疫抑制人群的感染排查、难培养或非培养病原体感染等引起的各类感染性疾病的筛查”。
“病原微生物高通量测序”作为新增试行项目,试行价格为1900元/次,在明确试行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备案开展。目前全市有73 家医疗机构备案开展。
(二)修订完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是修订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选用项目以外的检验方法开展的,可按项目基准价收费,且免于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实施。此项政策,为医疗机构开展的244项检验项目新方法应用,建立收费通道,快速回应申报医院诉求,降低医院价格违规收费的风险。二是修订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市医保局于2024年底对经股动脉插管全脑动脉造影术等5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现有价格项目内涵,补充计价说明,增加新手术路径等,促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疗机构开展的技术相适应。
二、落实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2026年1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6〕1号),重庆市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地区,为基因检测、AI辅助诊断等新技术打通了收费路径。“高通量测序法检测费(病理样本)”“病理样本免疫组织化学染色检查费(常规)”“病理样本免疫组织化学染色检查费(增强)”等分子诊断项目,为PCR、NGS(二代测序) 等技术率先在病理中实现立项和临床收费应用,避免了过去因项目缺失导致的乱收费或无法合规开展检测的困境。
三、规范整合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为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国家医保局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编制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宏基因组测序法检测费”拟设“01 RNA宏基因组测序”“11 DNA+RNA宏基因组测序”两个加收项。医疗机构开展靶向二代测序(tNGS)时,可适用该项目。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完善该类立项指南,后续将统一发布,我局也将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做好我市映射对接和新增项目,将规范的靶向测序检验项目纳入我市收费范围。
四、下步工作
(一)规范我市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保局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精神,待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后,我局将及时落地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我市检验类项目,执行国家医保局统一价格项目和编码。根据项目映射关系,在项目价格平移的基础上,结合价格治理有关要求,合理制定项目价格。进一步完善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
(二)强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宏观管理。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的要求,结合医疗技术发展新需求,对新技术、新方法能够在立项指南中兼容的检验项目,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方式,通过政策解读等方式,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对应的项目执行;对无法在立项指南中兼容的,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流程上报国家医保局,结合国家医保局意见进行规范完善。
此答复函已经邓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