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41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19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41 |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6〕19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0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9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96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邹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产假天数与发放生育津贴天数一致的建议》(第0896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推动产假和生育津贴天数保持一致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已经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即国家规定的女职工98天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021年,国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但并未对女职工法定产假进行调整,也未对地方增加的生育假是否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明确。
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规定,“规范生育津贴待遇。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同时,受生育保险下调费率、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延长生育假等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影响,2015年以来,为确保生育保险的健康运行,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我市于2017年率先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将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基金共济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目前,我市按照128天计发生育津贴。
感谢您对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跟踪分析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认真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生育假期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此答复函已经邓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