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7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7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1 |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6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夏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药品追溯码运用在医共体间直接调拨的建议》(第0016号)收悉。经与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您反馈的关于医共体间直接调拨药品无法二次扫码结算问题及相关建议事项已经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共体间直接调拨药品无法二次扫码结算问题的回复
定点医药机构办理跨机构药品调拨业务时,可直接调用医保两定接口中的【3502】商品库存变更交易,按实际业务场景准确上传库存变化信息。其中,调拨入库对应库存变更类型字段传“101”,调拨出库对应传“102”,同时完整填报药品追溯相关信息,即可完成合规调拨流程,无需通过退回配送企业重新配送的间接调拨方式。同时,市医保局未对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药品调拨环节设置追溯码二次扫码校验要求,仅在药品最终用于患者医保结算时,要求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完成扫码操作。市医保局将在事后对药品二次扫码结算情况开展核查,以此保障医保基金使用合规性与药品销售环节可追溯性。
二、相关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强化三医协同,优化调拨管控规则”的建议
目前,通过【3502】商品库存变更交易即可实现合规直接调拨。
(二)关于“打通系统壁垒,实现流转数据同步”的建议
目前已完成医疗机构药库管理系统与市级医保平台的数据贯通,通过【3502】商品库存变更交易接口,药品调拨过程中的权属转移状态、追溯码信息等可实时精准同步至医保端,为调拨合规性认定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三)关于“建立例外机制,保障医保合规结算”的建议
一是数据共享方面,依托三医协同工作机制,医保、卫健、药监三部门借助重庆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平台,统筹归集药品追溯码全流程信息,高效实现追溯数据跨部门共享互通;二是结算机制方面,因已明确调拨环节未设二次扫码校验要求,故无需额外建立“例外结算”机制。
此答复函已经邓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