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8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8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1 |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5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夏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重庆市静脉用药集中配置收费政策的建议》(第0015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制定分类分级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与政策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收费监管与服务考核、加大政策支持与宣传力度等相关问题已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静脉药物集中配置项目
(一)国家统一规范项目与我市新增项目情况。国家医保局一直支持药学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鼓励地方试点设置相关药学服务项目。2026年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共设定了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居家药学服务、药品集中配置费(肠外营养液)、药品集中配置费(危害药品)、药物浓度测定、中药临方加工费、中药代煎服务费、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放射性药物配置费等10项药学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了项目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计价单位,以指导各省市规范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我市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也积极争取试点药学价格项目的规范工作。2020年7月,市医保局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8号),新增了“静脉药物集中配置”项目,明确了项目内涵,并在三甲医院住院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开展。截至目前,首批试用单位为重医附一院、重医附二院、重医附属儿童医院、重大附属肿瘤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等5家医院,经备案使用该项目的医疗机构有25家,覆盖了我市大多数三级医院。
(二)市卫生健康部门持续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PIVAS建设的指导和监管。自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1〕598号)以来,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PIVAS建设的指导和监管。一是依据国家《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重庆市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标准》,作为辖区内PIVAS建设与监管的核心依据。二是从人员资质、房屋设施、工作流程、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等五大维度设定要求,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验收,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查看、人员考核等方式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落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目前,我市已完成《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与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确认和价格草案工作,待进行医保基金支出影响测算明确药学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后向国家医保局报告我市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统一的10项药学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与药学类立项指南同步落地,预计在2026年6月内公示我市方案。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2021年,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71号),建立我市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明确了动态调整启动和约束条件的评估指标,涉及医疗费用等5类18项指标,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的窗口问题,用量化的数据指标说话,切实增强改革预期。这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以来,我市常态化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结合年度调价评估结果,对于符合条件调价的年度,将调价总量按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的原则和“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路径,降低以设备物耗为主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护理、麻醉、儿科、妇科、手术等以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价格。
三、下一步工作
市医保局将及时贯彻落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利用好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览表”,明确药品集中配置费(肠外营养液)、药品集中配置费(危害药品)收费项目与政策。在向国家医保局报告、公示等程序后,推进《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在我市落地实施,同步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加大政策培训及宣传,加强基金监管,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市卫生健康委将强化运行监测与动态监管,推动药学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支持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探索中药注射剂集中调配路径,规范中药临床使用,建设全市统一标准的审方中心和中心药房,实现药品目录、审方规则、质控指标的同质化管理。
此答复函已经邓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