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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2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5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8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药价格和医保基金监测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9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药价格和医保基金监测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0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药价格和医保基金监测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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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