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1-00140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19〕7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办事处、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税务局: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关键环节。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困难群众管理职能的改变,确保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资助渠道畅通,现就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资助参保困难群众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2015〕174号)和相关部门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困难群众范围包括: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四)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医保部门会同民政、扶贫部门确认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

   (六)在渝高校审核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二、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管理

   (一)资助参保时间

    1.城乡困难群众

    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即上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阶段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批量办理。

    第二阶段:当年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的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该阶段为每月办理。

    脱贫攻坚期内(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医保扶贫的农村贫困人口,错过资助参保时间(6月30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医保发〔2019〕23号)规定享受资助。

    2.困难大学生

   在渝高校困难大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时间为大学生办理参保的时间,即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二)资助参保程序

    1.城乡困难群众

  (1)数据提供

    困难群众对象确认部门于集中参保时间开始的上月(即8月)底前,将本部门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群身份标识,批量提供医保部门,作为集中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对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于每月20日前按月提供医保部门作为当年资助参保对象数据。

    (2)实施资助

     医保部门将困难群众对象确认部门提供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并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作为配置资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的依据。税务部门根据传递的身份标识信息生成参保个人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

    资助参保缴费期(9月1日—次年6月30日)截止后,税务部门将系统内带资助标记且已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等资助信息分别提交医保、扶贫等资助参保部门(以下简称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税务部门划拨资助款。

    2.困难大学生

    (1)资格申请

    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凭加盖原籍县级民政部门公章的低保证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重度(1—2级)残疾证复印件,向所在高校申请参保资助,经高校审核确认后报所在区县医保管理部门。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提供已批准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复印件。

    (2)实施资助

   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资助参保大学生人员信息,提交参保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完成人员标识,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系统内带资助标记且已参保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提交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按原资金渠道向税务部门划拨资助款。

    三、困难群众参加职工医保的资助管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且未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资助的城乡困难群众,由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从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名单中核实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困难群众缴费情况,于当年6月30日前将应资助困难群众参保金额汇总交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职工医保基金划拨资助款,医保部门在收到资助款的次月内按规定退还困难群众应享受资助缴费资金到其代缴银行卡账户,并短信通知本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都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有机衔接,使两项制度发挥叠加效应,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要提高认识,站在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高度,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及资助工作,把医疗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实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职能职责共同推进。医保、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困难群众对象和类别,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将困难群众名单提供给当地医保部门,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参保缴费资助;资助参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按标准对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区县(自治县)确定的资助参保标准,必须在集中参保征缴期前提供给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按当年资助标准和接收的特殊人员标识做好参保个人应缴费款的申报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资助标准做好资金保障。

   (三)做好宣传动员。医保、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性开展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的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延伸到社会各层面,深入人心,努力做到困难群众参保不漏户、不漏人。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下发的《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渝民发〔2016〕8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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