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3-00054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3〕2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3-00054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3〕2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
通 知
渝医保发〔202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筹资标准。按照国家要求,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筹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40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参加我市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方便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参保,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巩固完善待遇水平。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参加居民医保即自动参加大病保险,保费从统筹基金划转,个人无需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833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强化生育权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
调整当年,已参加2023年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
三、强化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
四、扎实推进参保扩面。强化与教育、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协同,主动获取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信息,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精准参保,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参保与缴费业务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参保情况调度机制,完善资助和参保两个台帐,确保应参尽参,推动全民参保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