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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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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国家组织开展了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现就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等;鼓励社会办医药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为3年。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

三、工作任务

(一)分配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数量为基础,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确定(详见附件)。各区县医保局应充分考虑医药机构用药实际,合理分配任务量,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药品。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签订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协议,明确本次采购品规、数量、采购周期等。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清单,从满足临床需求出发优化用药目录,统筹采购中选品规,优先采购货源充足品规药品。

(三)严格价格执行。企业按照中选价格完成在重庆药品交易平台的挂网,中选价格即为销售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协助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和问题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国家集中采购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对同通用名下的未中选药品,执行其全国最低价,同步调整在我市的采购价格。鼓励非公立医药机构积极采购中选药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适当加价销售。

(四)确保完成用量。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已完成任务量的医疗机构可采购同品种其他药品,但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应高于中选药品采购量。为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发挥带量采购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用,如其他未中选过评(或原研、参比制剂)药品的价格主动调至本市中选价及以下的,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1:1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严禁各医疗机构出现只采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可替代)药品的简单做法。

(五)调整支付标准。中选药品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将与中选品种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两年内调整至中选药品同一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药品,以2019年在交易平台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为参考(2020年挂网的以现有挂网价格为参考),高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六)保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禁医疗机构指定中选药品配送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配送企业缴纳保障金。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市医保局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国家医保局和各省(市)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

    (七)落实医保预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药品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的周转金。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协议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于使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将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再次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

(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挂钩。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影响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确定。

(九)加强药品监管。建立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联合惩戒,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药品企业对销售的中选药品应单独开具发票,严格执行“两票制”。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中选药品企业交易成本。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限的监测监督,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

(十)强化应急保障。认真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医疗机构作为医患矛盾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预案,迅速反应。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第三批集中采购要求,制定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严禁在集中采购落地实施初期突击采购和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只采不用”的错误做法、违规行为。合理引导患者用药,消除临床换药群体顾虑。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中选药品价格调整、采购任务分解、支付标准测算、预付金测算、通知下发、协议签订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底,出台配套政策,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中选药品价格、中选企业供货情况和舆情监测。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1月,总结推广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全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是药品常态集中采购工作的开端,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实施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为常态开展、落实药品集采积累经验,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置。

(二)加强协同配合。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药品质量的检查抽查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坚决防止医患关系引发不稳定事件,认真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合力处置突发情况,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重庆)中选药品供应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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