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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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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12

各有关医药企业:

根据《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渝医保发〔2020〕8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失信信息报告、信用修复报告等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范围内,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二、工作安排

   (一)信用承诺书的上传

    1.医药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信用承诺书,承诺企业名称使用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承诺企业名称和企业公章保持一致,转换为PDF版本后,通过重庆药品交易平台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签署并上传。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自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2.医药企业收到通知后,及时登录重庆药品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yjsds.com/),在“账号管理”—“会员资料管理”—“卖方资质”或“配送资质”中下载信用承诺书,签署后按要求上传。

    3.守信承诺不设固定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医药企业需登录重庆药品交易平台,在“账号管理”—“会员资料管理”—“卖方资质”或“配送资质”中,及时主动重新签署并上传信用承诺书:①承诺方因资产重组、企业更名、生产许可持有关系改变或者其他导致投标挂网主体改变,需要变更承诺主体的;②承诺主体不变,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变更的;③在本市已承诺但无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或所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均无平台采购记录且超过1年的,再次申请投标挂网前应重新提交书面承诺;④确有必要重新作出书面承诺的其他情形。

    以上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信用承诺书操作手册”。

   (二)失信信息的报告

    医药企业是失信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自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印发之日(2020年8月28日)起,发生《医药价格和招采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事项,案件事实发生在本市,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本通知称“日”均指自然日)内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价格招采中心)提供书面报告。

   (三)信用修复的报告

    1.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涉事企业可向市价格招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

    2.医药企业发生主动修复信用行为可向市价格招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

    三、工作要求

    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按照《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渝医保发〔2020〕84号)要求执行。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松路31

    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23—88975360

    重庆药品交易平台咨询电话:4000392233

    附件:信用承诺书操作手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版权所有: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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