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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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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确保中选产品及时供应,促进医疗机构规范使用集采品种、规范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产品范围。人工关节集采中选品种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本次人工关节集采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人工关节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生产企业及协议采购量为准。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二)规范产品挂网工作和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协助企业及时完成挂网工作,确保中选产品网上采购顺利实施。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平台挂网,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格支付。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该中选产品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

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同企业有全国最低交易价的,企业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交易价在平台自主报价,平台公示后挂网;无全国最低交易价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平台自主备案采购。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该部件按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可参考全套髋关节和全套膝关节产品的中选价格,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挂网。非中选产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最低交易价的,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平台报送,平台公示后调整挂网价格。

(三)落实医保预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协议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及时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企业支付中选产品货款的周转金。中选产品采购预付金经规范程序审定后的次月底前将中选产品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人工关节属于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为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市医保局按《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做法,完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规则。医保资金结余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在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品种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工作进度滞后和未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总额指标。对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首年不调整相应DRG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医疗机构要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六)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未在本医疗机构开户的中选企业指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账户开户等工作。

(七)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应通过平台进行人工关节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要加强对覆盖地区医疗机构关节置换术手术操作规范化的指导,提升各级医疗机构的关节置换术医疗能力,加大再培训力度,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集采耗材临床使用有关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强化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原则,合理选择治疗方法、合理确定耗材品种和数量。

(八)监督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于失信企业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平台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认识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风险。医疗机构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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