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保障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重庆、四川、内蒙古、湖北、云南、西藏、陕西、宁夏联盟采购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盟采购办公室,代表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实施联盟带量采购。现发布《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安排请关注后续通知。
附件: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联盟采购办公室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