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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接续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9-19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接续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我市联合贵州省、云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同开展的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协议期满。为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按照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等有关精神,我市牵头开展了接续工作,产生了接续结果。现就接续结果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等(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接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接续采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填报的续约年度约定采购量。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交易采购。交易各方均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通用名下的非中选产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平台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产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抵扣不完的,在以后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医保支付标准仍按《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等情况的监控力度;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平台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中选产品在履行购销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购销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件: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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