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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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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我市牵头组织开展了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现就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签订

(一)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必要时延长1年。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交易采购。交易各方均应通过平台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非中选产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平台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产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完成约定采购量。

(四)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抵扣不完的,在以后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本次接续采购品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同品种接续采购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最高中选价格的产品按实际价格支付。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等情况的监控力度;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平台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8日起实施。中选产品在履行购销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购销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件: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产品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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