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措施,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和《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牙冠挂网采购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结果
(一)实施范围
1.机构范围。所有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2.产品范围。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附件1)。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材质主要成分为氧化锆,包含白锆、彩锆(含单色彩锆和分层彩锆)。
(二)开展牙冠挂网价格联动。
申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报挂网产品。
1.挂网价格联动规则。申报产品为四川省口腔牙冠竞价挂网入围产品的,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其在四川省竞价挂网入围价格;申报产品非四川省口腔牙冠竞价挂网入围产品的,但其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人与四川省口腔牙冠竞价挂网入围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人相同的,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同一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人产品在四川的最高入围价格;申报产品非四川省口腔牙冠竞价挂网入围产品的,其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人与四川省口腔牙冠竞价挂网入围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人也不相同的,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全瓷牙冠产品在四川的最高入围价格。如申报企业不同意挂网价格联动,相关产品不予挂网或撤销挂网。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企业议价采购。
2.申报要求。申报企业须明确牙冠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价格联动挂网成功后须按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材料组织生产。同一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应明确产品材质是彩锆或白锆,不以制作工艺等区分产品,原则上应包含临床常用的彩锆。为满足临床使用需求,保持价格联动挂网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申报企业一旦价格联动挂网成功,须配备足够的配套工具,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染色、上饰面瓷等加工及相应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
3.报价规则。申报价格应包含产品价格(含产品染色加工、配送、返修,配套工具的配送及使用费用等)。医疗机构使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消毒费,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同一申报企业同一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人的产品仅允许有一个申报价格(申报多个价格的以最低价为准),同一申报企业不同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人的产品可申报不同价格。申报企业应根据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配送成本等合理报价。
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负责牙冠挂网价格联动具体实施工作,尽快完善平台相关功能,发布工作流程,组织企业维护产品信息、申报价格及信息审核。市医保监测中心加强牙冠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的指导。
(三)落实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结果
1.落实采购任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每年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
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的首年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通过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平台确认的为准。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系统,完成协议采购量。
2.规范产品挂网。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协助企业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在平台挂网。采购周期内,如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非中选产品系统同企业有全国最低交易价的,企业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交易价在平台自主报价,平台公示后挂网;无全国最低交易价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平台自主备案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最低交易价的,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平台报送,平台公示后调整挂网价格。
3.确保稳定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系统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未在本医疗机构开户的中选企业指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账户开户等工作。
4.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系统进院渠道,通过平台进行口腔种植体系统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及时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
5.监督落实。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于失信企业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执行。平台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种植体系统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二、落实口腔种植价格调控政策
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8号)有关规定。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和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落地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从医疗机构端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最后一公里,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签署全流程调控承诺函、使用种植体中选系统和挂网牙冠等情况,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要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对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
(二)加强宣传。各级医保部门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附件2),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各级医保部门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本机构明显区域既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又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患者监督。医疗机构要将《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附件3)张贴在收费窗口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务必做到参与机构全部宣传到位,收费窗口全部张贴到位,患者首诊全部发放到位。
(三)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6月份起,各级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对种植体和牙冠耗材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5月5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3.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