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3〕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签订
(一)各品种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要按需进行采购和使用,不得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二)规范交易采购。中选企业(含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及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交易各方通过平台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我市非主供和非备供的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其他非中选药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未过评低分子量肝素类药品按不高于我市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挂网。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平台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在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的,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有关程序启动备供,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流程。
(四)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抵扣不完的,在以后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属于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非中选药品,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对集采范围内药品实施结余留用,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文件精神,将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理替代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平台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3年7月31日起实施。中选药品在履行购销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购销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件:1.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第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 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