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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 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4-2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

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524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签订

(一)各品种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1231日。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可按我市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协议量之外的,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各医疗机构要按需进行采购和使用,不得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二)规范交易采购。我市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均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及时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按其中选价挂网供应。交易各方通过招采系统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招采系统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第二备供企业、非我市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供应。原已在招采系统挂网的中选产品,应按上述要求调整挂网价格,不得以撤网代替调价;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其他非中选药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实施上海市关于非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其中集采同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价不得高于我市同品种中选价格。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在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的,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有关程序依次启动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流程。

(四)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及非中选药品,均按挂网价格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5430日起实施。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通知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挂网,并在文件实施前5个工作日报送拟挂网的中选药品信息。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中选

药品供应清单

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备供

药品供应清单

3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庆)第二

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4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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