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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 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11-28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

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市参加了河南牵头的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现就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内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足量供应,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协议采购量按《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HN-YPLM2024-2)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可按我市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二)规范交易采购。中选企业及时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按其中选价格挂网供应。交易各方通过招采系统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招采系统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如在其他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和“三明联盟”集中采购中产生新的低价,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计算),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约定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药品挂网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供应清单内所有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按需进行采购和使用,不得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四)落实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本次接续品种为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四批部分协议期满品种,中选药品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1号)实施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51219日起实施。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通知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挂网,并在文件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送拟挂网的中选药品信息。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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