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0号)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解读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2020年2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为贯彻落实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0号)。为了让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现对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2个方面,一是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费,二是缓缴职工基本医保费。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费
(一)关于减征执行范围
此次阶段性减征覆盖了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的用人单位,即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用人单位纳入范围。
(二)关于减征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考虑到职工医保基金长期平衡的情况下,此政策调整将减征期限明确为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
(三)关于减征执行标准
此政策调整对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大额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维持不变。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2020年4月)的职工医保费,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减征期间医保费的,按减征费率执行。
(四)关于已经缴纳的医保费
对于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抵扣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缓缴职工医保费
(一)关于缓缴执行范围
为了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政策规定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缓缴职工医保费。
(二)关于缓缴执行期限
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由税务机关统一将1—2季度限缴期设置为2020年7月31日,用人单位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
三、执行减征、缓缴期间待遇
(一)按照国家和我市文件规定,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即享受减征或缓缴的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当期的职工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和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均正常享受。
(二)按照国家和我市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及时享受待遇,不因疫情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办理人员增减变动、补缴等相关手续。
附件: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