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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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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推进实施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指导试点区县、试点医药机构按试点政策规定开展试点工作,让参保人更加详细了解“互联网+”医保服务相关内容,对《开展“互联网+”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落实“互联网+”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进行解读。

一、“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总体思路:按照“先试点、再推开”原则,开展利用“互联网+”提供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试点,实现“数据多跑路、患者少跑腿”,减轻常见病、慢性病患者门诊用药“跑腿”负担。

试点目标:通过试点,不断提升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不断强化医疗保障精准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保障精准服务措施;通过试点,探索建立集网上结算支付、用药配送等医保在线服务体系;通过试点,探索逐步扩大网上经办服务范围,充分利用“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模式提高医保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要求和需要。

二、“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的对象是什么?

本次试点对象为常见病、慢性病参保患者,先期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病患者为切入点,取得“两病”门诊用药资格或特病资格的“糖尿病”或“高血压”患者,其所患“两病”或同时患有其他特殊疾病的病种,在病情较为稳定,按规定可通过其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网上复诊续方的,通过互联网诊疗结算支付,实现参保患者“不跑路”或“少跑路”。在试点总结完善基础上,不断扩大“互联网+”医保服务病种范围。

三、“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开展的方式是什么?

试点阶段,选择部分的有意愿、有需求、具备服务能力的区县开展试点,试点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试点政策和试点工作规范,试点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尽可能探索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方式,为参保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保服务。

四、“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的内容是什么?

医保服务试点内容包括:

1.在线服务、配药上门。试点医疗机构通过按规定开设的互联网医院或开通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对参保患者进行特病复诊开具在线电子处方后,由试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进行药品配送“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委托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机构开展药品配送“上门”服务,在线结算完成医保报销和药品配送服务。

2.在线服务、就近取药。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按规定为参保患者在线开具的电子处方,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流转到参保患者选择的医保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由参保人持卡就近取药。

五、“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在哪些医疗机构和药店开展?

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纳入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

对医疗机构,必须是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可以向当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其中互联网医院要纳入试点必须首先取得医疗保险互联网医院定点资格。

对药店,必须是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且同时被确定为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可以向当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申请“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

六、定点医疗机构和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成为“互联网+”医保服务的资格条件是怎样的?

试点机构应在依法执行国家和我市互联网诊疗管理及互联网医院管理、远程药学服务及电子处方等相关管理规范基础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1)实体医疗机构属于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3)作为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按程序先取得我市互联网医院医保定点资格;

(4)自愿为参保患者通过“互联网+”提供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

(5)具备网络信息化服务条件。

2.试点特病零售药店资格条件

(1)属于重庆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

(2)自愿为参保患者提供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购药服务;

(3)具备网络信息化服务条件;

(4)具备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可向医保信息系统和对接的试点医疗机构开放试点病种相关药品进、销、存情况条件;

(5)有较强的药品供应、配送保障服务能力。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成为“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程序是怎样的?

1.首先是向协议管理所在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定点医疗机构试点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参加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

(2)除互联网医院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文或同意书。

(3)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信息化及网络信息现状,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情况说明材料。

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参加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申请书》。

(2)零售药店信息化及网络信息现状说明。

(3)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网络信息对接要求进行网络信息化自主改造,以及向医保信息系统和对接的试点医疗机构开放试点病种相关药品进、销、存情况的同意承诺书。

(4)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配送保障服务方面的说明材料。

2.其次是协议管理所在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汇总报送市医疗保障局。

3.第三是市医疗保障局复核通过后,市、区县分别签署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确认为试点机构。

八、定点医疗机构和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成为“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1.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接受申请后,按申请试点资格条件要求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符合资格条件的,经区县医保局同意后,向市医保局申报。

2.市医疗保障局对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复核确认。

3.经市医疗保障局确认纳入试点的医药机构,按照“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网络信息对接要求进行网络信息化改造完善,改造完成后,经测试通过,可以上线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

九、参保患者如何享受“互联网+”医保服务?

参保患者有两方式选择享受“互联网+”医保服务:

1.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结算

参保患者以实名制方式通过互联网诊疗向其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远程复诊续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范对参保患者进行特病诊疗续方后,将在线开具的处方药品及诊疗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作为医保结算凭据,产生的药品费、诊疗服务费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结算结果情况通过在线方式与参保患者完成个人负担部分的结算支付。试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进行药品配送“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委托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机构开展药品配送“上门”服务。

2.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凭医保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提供购药服务结算

参保患者以实名制方式通过互联网诊疗向其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远程复诊续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范为参保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后,根据处方流转规范将处方流转到参保人按照便捷、就近原则选择的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的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可由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与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完成医保结算报销,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将处方及诊疗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产生的诊疗服务费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结算结果情况通过在线方式与参保患者完成个人负担部分的结算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范为参保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后,也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药品“配送”完成参保患者购药服务,将处方药品及相关费用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作为医保结算凭据,医保基金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结算结果情况通过在线方式与参保患者完成个人负担部分的结算支付。

十、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互联网+”医保服务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我市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从2020年4月1日开始,由于开展本项服务试点的医疗机构首先应该具备互联网诊疗资质,所以具体的医疗机构什么时候开展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取得互联网诊疗资质和网络信息化改造情况确定。开展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的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将通过市医保局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医保”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版权所有: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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