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
二、目标任务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诊疗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四、核心内容解读问题形式
1、哪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答:市医疗保障局审批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或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医疗机构向哪级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答:医疗机构向协议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初审后,将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提交市医疗保障局集中审核。市级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
3、医疗机构如何执行“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市医疗保障局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5、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有哪些?
答: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一是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二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三是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
以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得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6、“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什么价格政策?
答: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7、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哪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答:由市医保局制定调整“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8、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何管理?
答: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可以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或与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
9、公立医疗机构如何报备执行市场调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答: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实行市场调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报备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所在地与协议医疗保障部门不在同一地区的,向协议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市级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备。
10、“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有哪些?
答:医疗保障部门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现行规定支付。同时,通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