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0 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6-18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市医疗保障局在开展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盒集中采购、项目成本调查、部门会商的基础上,于6月17日印发了《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0号),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修订涉及原文件有哪些,修订哪些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

    本次修订涉及原文件两个,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0号)印发后,原《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9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两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即“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两项。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价格项目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属于“除外内容”。其中,属于自行采购的,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费用。

制定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的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收费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为50元/次(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盒),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最高限价为25元/项(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盒)。

三、本次公布的项目价格执行期限

本次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政策为疫情期间临时价格政策,自2020年6月17日起施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四、如何监管此次公布的项目价格

为保障政策落地,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冠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明码标价和公示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医保、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检测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

版权所有: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ICP备案: 渝ICP备2000143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106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228号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