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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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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目的和意义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是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并导致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群众不堪重负,诱导过度医疗、损害群众健康权益,扭曲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削弱行业创新动力。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通知》的主体框架

   《通知》分为总则、信用评价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和附则共计九部分内容,明确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节。

    三、《通知》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范围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二)明确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纳入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的具体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具体根据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包括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三)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

    医药企业在本市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含备案采购)等,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价格招采中心)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医药企业通过重庆药品交易平台提交信用承诺书。

   (四)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

    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市价格招采中心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核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报送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五)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

    根据近三年(不包括2020年8月28日之前)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发生在本市范围内,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市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裁量基准依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并动态更新。

   (六)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七)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八)《通知》的执行日期

    《通知》自2021年1月29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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