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2020新版药品目录有关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2-26
字体:


2020年12月8日,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国家医保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将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抓好药品目录落地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能够按时在重庆落地。

一、总体调整情况

本次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有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国家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谈判药品的调整

与往年相比,本次调整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谈判降价调入的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国家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119种(其中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成功率73.5%,平均降价50.6%,这些药品共涉及31个临床组别,占所有临床组别的86%,患者受益面非常广泛,患者的获得感会更加强烈。

三、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今年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药品,其支付标准与新版目录同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企业向全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该药品的价格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限内如有其它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自动属于目录范围,医保部门根据仿制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也可将该通用名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四、抗癌药领域的保障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癌药的保障情况。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伊始,就组织开展了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最终17种药品谈判成功纳入目录,并于2020年底协议到期。这17种抗癌药中,3种药品有仿制药上市被纳入乙类管理。14种独家药品按规则进行了续约或再次谈判,平均降幅为14.9%。同时,本次调整又新增了17种抗癌药,其中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目录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五、我市贯彻落地情况

2021年2月1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号),确保2020新版药品目录落地。

渝医保发〔2021〕7号文件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市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凡例、全部药品以及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重庆市医保局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80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另外,文件对我市增补的中药饮片、民族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及逐年消化地方增补药品等情况作了补充解释。

(一)将我市增补的中药饮片、民族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报销

一是我市2020年增补的中药饮片以及原增补的民族药珍龙醒脑胶囊(乙类),继续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二是2021年3月1日起,将重庆市人民医院的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等109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市医保报销,按乙类药品支付。医疗机构制剂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时予以医保报销。

(二)按规定逐年消化地方增补药品

原我市地方增补药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5号)逐年消化。需消化的药品,我市均不再新增医保流水号,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三)继续实施部分谈判药品的事前审查管理

为精减医保药品报销审核手续,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中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谈判药品中明确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的药品,继续执行医保报销事前审查制度。事前审查工作按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版权所有: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ICP备案: 渝ICP备2000143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106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228号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